第一条 为明确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大交所”)数据产品挂牌和摘牌流程,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产品交易秩序,根据《大连产权交易所(大连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大连产权交易所(大连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产品交易规范(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数据产品挂牌、摘牌以及其他与数据产品挂牌管理相关的事项。
在大交所直属大连数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大数交平台”)从事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数据产品挂牌前,供方应当在大交所完成数据产品登记。
第四条 供方在大数交平台申请挂牌,应当提交数据产品合规评估报告、数据产品质量评估报告,并视情况提交数据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 供方申请数据产品挂牌时应当补充提供下述具体信息:
(一)数据产品的内容描述与使用描述,包括输入、输出字段等;
(二)数据产品的使用目的、使用条件与限制、转让规则;
(三)数据产品的交易模式、交付方式、购买方式、价格;
(四)数据产品的使用案例;
(五)合规评估报告与质量评估报告;
(六)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大交所对供方提交的挂牌申请信息进行形式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准确性由数据合规评估服务商、数据质量评估服务商、数据资产评估服务商等数商进行实质性审核并提交审核报告。
挂牌申请信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大交所通知供方补正,供方应当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第七条 大交所在收到供方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挂牌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供方。
审核通过的,数据产品将生成可交易数据产品说明书;审核未通过的,供方可以在修改或补全相关产品信息后再次提交挂牌申请。
第八条 数据产品经大交所审核通过后,由大交所向供方发放数据产品挂牌证书。
第九条 大交所发放挂牌证书前,供方可以撒回挂牌申请。
第十条 已挂牌的数据产品的信息确有错误,或者相应事实在登挂牌后发生变化,供方应当及时向大交所提交变更挂牌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数据产品挂牌证书发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可以申请取消挂牌:
(一)数据产品灭失;
(二)权利人放弃数据产品权益;
(三)数据产品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数据产品权益消灭;
(五)其他可以办理取消挂牌的情形。
第十二条 大交所保存以下数据产品相关信息及文件:
(一)数据产品挂牌信息;
(二)数据产品相关文件;
(三)大交所发放的数据产品挂牌证书、可交易数据产品说明书;
(四)法律法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要求大交所予以保存的其他信息及文件。
第十三条 大交所对数据产品设置摘牌机制。除数据交易供需方自行申请摘脾外,数据产品在挂牌后12个月内未在大交所场内发生数据交易的,大交所可以取消该数据产品的挂牌。
第十四条 大交所可以在挂牌大厅优先展示交易活跃度高的数据产品。
第十五条 大交所积极推动建立跨地域规则互认与结果互认机制。
第十六条 本规范根据法律法规和大交所制度相关内容的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及时更新。
本规范由大交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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