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产权交易所子版块大连数据交易平台的数据交易行为,加强对数据交易的监管,明确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安全责任、合规责任,维护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塑造“合规意愿、合规能力、合规行动”的良好交易环境,培育数据要索市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大连产权交易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大连数据交易平台相关规定和数据交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大连数据交易平台进行的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本规范开展数据安全管理与数据合规管理。
第三条 大连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交易的供需方应当满足以下安全与合规要求:
(一)主体资质合法合规;
(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完备;
(三)数据来源合法合规;
(四)数据产品具有可交易性;
(五)法律法规及大连数据交易平台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为数据交易提供各项服务的数商应当满足以下安全与合规要求:
(一)三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无重大数据类违法违规记录、无涉及数据交易、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记录;
(二)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数据应当严格保密,不得使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三)未经供、需方授权,不得留存已交易的数据;
(四)法律、法规或大连数据交易平台要求数商具备的其他合法资质。
第五条 数据产品在挂牌前应当通过合规评估。供方应当委托经大连数据交易平台认可的合规评估服务商对数据产品进行合规评估,并且向大连数据交易平台提供书面的数据产品合规评估报告。
第六条 除合规评估报告外,供方还应当向大连数据交易平台提供书面的数据来源合法承诺、使用要求及数据交易协议样本。
数据交易供需方应当在数据交易协议中约定所交易数据的内容、用途、使用范围、交付方式、使用期限、交易价格、保密条款等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 需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目的、场景和方式合规使用数据,不得将通过交易获取的数据用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用途。供方可以依据数据交易协议,在合理范围内对数据使用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双方签署数据产权交接单,供方应当确认数据产品交付完成,需方应当确认数据产品接收完成,大连数据交易平台据此发放数据产品交易凭证。
第九条 发生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篡改等数据安全事件的,数据交易相关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告知大连数据交易平台和相关权利人。
第十条 大连数据交易平台为在平台进行的数据交易提供以下安全保障措施: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机制,具备承担数据交易服务相对应的安全保障能力;
(二)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检测、追踪、评估和预警机制,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三)在交易过程中对数据交易参与方、对象、关键阶段等大连数据交易平台认为需要的环节设置人工干涉,包括交易供需方审核、交易审核、交易中止、交易恢复、交易终止等;
(四)对每笔数据交易操作进行记录,生成数据交易档案。在交易结束后为交易过程形成完整的交易档案并安全保存。包括供需方信息、数据产品合规评估报告、供需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数据交易过程等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五)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数据泄漏处置紧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信息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六)法律法规或大连数据交易平台规定的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大连数据交易平台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追踪机制,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追踪,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数据安全风险。
如果发生下列重大数据交易安全事件,相关方应根据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通过大连数据交易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数据交易平台遭遇外部攻击或发现重大网络安全漏洞的;
(二)涉及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数据泄露或出境的;
(三)发生重大违法数据交易,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重要数据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大连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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